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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7-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黑龙江省药师协会;英文名:Heilongjiang Pharmacist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HLJ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务或执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教育、科研、药师管理等药学相关领域工作人员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和诚信自律建设。致力于药师队伍建设,维护药师的合法权益,增强药师的法律、道德和专业素质,提高药师的执业能力,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为发展药学科学,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教育、自律、服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药师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配合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师以及其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与工作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进行药学继续教育培训,努力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和依法治药的社会氛围。
  (二)依法或经授权开展广泛的、形式多样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及培训工作。强化处方审核培训,提升药学服务能力;加强居家药学服务与科普,守护公众用药安全。
  (三)加强药师职业道德建设和自律管理,规范药师执业行为。
  (四)维护药师的合法权益,反映药师的意见和要求,为药师提供咨询服务。
  (五)依法组织开展学术交流、理论研究、会议展览等合作工作。
  (六)依法建立药师网站,编辑、出版药师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开展合理用药宣传和咨询活动。向药学人员及公众提供药学信息和健康知识服务。
  (七)承担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药师相关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参加本会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必须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务或执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及从事药师相关工作的人员;
  (四)单位会员必须是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社团。
>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填写协会会员入会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审查通过;
  (四)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六)向本会提供有关资料,及时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会员被登记部门吊销执业资格的,其会员资格自然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接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确因工作需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期5年。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落实;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3年5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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