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执业药师:
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执业药师每年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并修满15学分,以此作为执业药师注册的必备条件。按照《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13﹞104号)的精神,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由黑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承担。我协会拟于10月18日—19日、25日—26日举办两期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形式、对象
培训形式:根据省局《关于执业药师首次参加继续教育相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函[2008]2号)要求采取面授形式。
培训对象:2013年获取执业药师资格人员;2012年以前获取执业药师资格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
二、培训时间、地点、计划
培训时间:第一期2014年10月18日—19日,请参加人员于10月17日报到。第二期2014年10月25日—26日,请参加人员于10月24日报到。
报到及培训地点:省委党校(哈市南岗区清滨路74号)。
培训计划:见附件。
三、培训费用
根据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培训费用每人280元(含培训费、资料费等),学员报到时交费。培训期间食宿费用自理。
四、几点说明
1、在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执业,拟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执业药师,完成培训可获得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15学分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5学分。
2、学员请于2014年9月30日前,登录“黑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网站,点击“执业药师、从业药师网络平台”进行报名,用户名为本人身份证号。
五、联系方式
网 址:黑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www.hljlpa.com
协会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河广街41号 邮编:150076
联系电话:0451—84602114(传真)、84603534
联系人:李莹光、王录娜
附件:1、2014年全省第一期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面授班培训计划.doc
2、2014年全省第二期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面授班培训计划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